发文单位:蜜桃视频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年07月17日 |
标 题:蜜桃视频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蜜桃视频深圳(中广核)援建形成固定资产产业项目使用管理方案(试行)》通知 | |
发文字号:凌政办发〔2020〕37 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17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蜜桃视频深圳(中广核)援建形成固定资产产业项目使用管理方案(试行)》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蜜桃视频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
蜜桃视频深圳(中广核)援建形成固定资产产业项目使用管理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粤桂帮扶资金的减贫带贫机制,充分发挥深圳(中广核)帮扶援建形成固定资产产业项目(如蚕房、扶贫车间、学校、公租房等)收益起到减贫带贫作用和社会综合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东省扶贫办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帮扶广西财政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开办发〔2018〕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做好 2020 年粤桂扶贫协作财政资金项目计划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函〔2020〕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资产归属和管理
1.在各乡(镇)相关村所援建的蚕房、扶贫车间、幼儿园、公租房等,产权归县级人民政府所有;资产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管理、使用。
2.援建的蜜桃视频供销合作社冷链物流仓储配送中心,产权归县级人民政府所有,资产由县供销合作联社统筹管理、使用。援建的蜜桃视频冷链仓储配套中心体系建设项目,产权归县级人民政府所有,资产由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筹管理、使用。
二、建立完善项目减贫带贫机制
(一)项目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
1.援建蚕房要优先当地贫困户使用养蚕,直接增加经济收入;余下蚕房租给非贫困户使用,并收取一定租金,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
2.扶贫车间(冷库等)引进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占就业总人数30%以上。
(二)厂房租金收益带动受益。
1.蚕房出租所得租金,由项目所在村收取,收入归村集体经济所有。
2.扶贫车间、幼儿园、公租房出租所得租金,由项目所在乡(镇)收取并代为管理,租金收入20%留在乡(镇)作为厂房维护、管理等费用,80%分配给本辖区内所有贫困村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
3.冷链物流仓储项目,按年利润总额的50%返还给全县57个贫困村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
上述所得的村集体经济收入,由受益村安排用于贫困户产业发展、公益性岗位安排等。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一)坚持精准扶贫,有效脱贫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动态调整的原则;
(三)坚持严格程序,差异分配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收益分配对象
项目收益帮扶对象为项目所在乡镇辖区内所有贫困村及贫困村内贫困户;贫困户以精准识别、精准帮扶为前提,做到年度扶贫对象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年度项目收益帮扶对象。
五、收益使用分配
项目所在乡(镇)根据本乡(镇)贫困村现状制定收益分配方案。贫困村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制定二次分配方案,分配方案需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扶贫办备案后实施,并公示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贫困村分配得到的项目收益资金用途如下:
1.无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户直接受益。对经村“两委”及驻村工作队认定,乡审核确定的深度困难无劳动能力贫困户,视收益情况给予每户每年一定的生活补助。
2.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用于贫困户发展产业的资金应占贫困村所获收益资金的30%以上。
3.用于公益性岗位安排。用于针对享受扶贫开发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设立的扶贫公益性岗位的工资费用。
4.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主要用于村(屯)内的道路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环境卫生整治等建设项目。
5.其他方面支出。除上述几种收益资金分配方向,可用于其他与脱贫攻坚任务有关的支出。
六、相关要求
(一)乡(镇)、村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项目收益结算工作,做到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并对项目收益分配和使用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
(二)项目收益资金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东省扶贫办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帮扶广西财政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开办发〔2018〕61号)、蜜桃视频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帮扶凌云财政扶贫协作资金管理监督细则的通知》进行管理使用。
(三)各相关乡(镇)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分配所得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贫困村按收益分配方案和村情实际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收益资金使用要合理合规,产生带贫益贫作用。
(四)收益资金原则上采用银行账号转账方式发放,极特殊情况确需采用现金发放的,需保留好现场发放相关资料。
(五)要加强对收益资金的管理,防止出现挤占、滞留、挪用、截留、贪污等现象,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
(六)及时报备收益资金使用情况。各村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分别将资金使用情况书面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于6月25日、12月25日前分别将资金使用情况书面向县扶贫办报备。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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